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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特殊困难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发文时间:2020-01-10

为充分体现国家、北京市的离退休政策和学校的关心,切实改进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北京高校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17〕16号)精神,为公正、合理、规范地使用离退休人员特殊困难经费(以下简称“特困经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人事关系仍在我校的教职工,适用本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学校设立特困经费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学校的财力及离退休人员数量规模,经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时增加经费额度。

第三条 特困经费的补助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入为出,严格掌握、酌情补助”的原则,突出精准帮扶,加大帮扶力度。个人一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离退休人员,可酌情给予补助。

(一)由于医治重病,自负金额超出离退休人员个人经济承受的能力,一定时期内影响基本生活的人员。

(二)本年度自负金额支出超过5000元以上者和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第五条 特困经费申请程序

(一)根据自负金额及较大经济负担金额的情况,每年5月、11月由个人提出特困补助申请。

(二)原所在单位负责进行初审审核,填写《特困补助审批表》并附有关单据或说明。

(三)离退休工作处进行复核,组织召开学校特困经费管理小组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后提出具体补助意见。

(四)对批准享受特困补助的离退休人员,由学校财务处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校医院组成的离退休人员特困经费管理小组,负责特困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特困经费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建立审批、造表、签字、存档等手续,用好、管好特困经费。

第八条 根据增加透明度的管理原则,离退休工作处每年向老教协、离休干部党总支、退管会等相关组织汇报特困补助的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施行,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