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教职工丧事办理的有关规定
发文时间:2013-06-07
为了及时、有序、妥善办理好去世离退休人员的丧事,体现学校对去世教职工的缅怀,对去世人家属的关心,根据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人事关系仍在我校的教职工,去世后的丧事均按此规定办理。
第二条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原所在单位、离退休工作处、组织部、人事处、校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参与丧事处理工作。
(一)离休干部去世后,丧事主办部门为离退休工作处,协办部门为原所在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参与工作。
(二)退休人员去世后,丧事主办部门为原所在单位,协办部门为离退休工作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参与工作。
(三)原校级领导干部去世后,丧事主办部门为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协办部门为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参与工作。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事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离休干部去世后,由离退休工作处向分管校领导通报情况并通知组织部、人事处,并及时通知市老干部局、教工委老干部处。
(二)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由原所在单位向分管校领导通报情况并通知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其中去世教职工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任过处级职务的应通知组织部。
(三)离退休校级领导去世后,由组织部向市委组织部通报情况,由离退休工作处向市老干部局、教工委老干部处通报情况。
(四)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由主办部门负责联系有关校领导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前往住所看望慰问家属。
(五)主办部门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和家属的意见,协助处理好丧事等事宜。
(六)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告别仪式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七)主办部门按照去世教职工职务职称级别,确定和通知有关领导、部门人员和生前友好参加告别仪式。
第四条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本着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主办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应为符合登报条件的离退休去世校级领导和著名学者联系刊登讣告事宜;为符合条件的去世离休干部出据在八宝山革命公墓安置骨灰的有关证明。
(二)去世教职工家属结清住院、医疗等费用后,由人事处、财务处依据(京财行《2009》70号)、(京人社公发《2012》194号)为其办理丧葬费、抚恤费等费用的核算和领取手续。
(三)自理医药费较大的,由家属提出申请,主办部门签署意见,由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共同研究特殊困难补助金额。
(四)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由离退休工作处向人事处及时通报情况,并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 此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此规定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经 2013年 6月 5日第77次党委常委会修订。
第一条 凡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人事关系仍在我校的教职工,去世后的丧事均按此规定办理。
第二条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原所在单位、离退休工作处、组织部、人事处、校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参与丧事处理工作。
(一)离休干部去世后,丧事主办部门为离退休工作处,协办部门为原所在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参与工作。
(二)退休人员去世后,丧事主办部门为原所在单位,协办部门为离退休工作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参与工作。
(三)原校级领导干部去世后,丧事主办部门为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协办部门为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参与工作。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事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离休干部去世后,由离退休工作处向分管校领导通报情况并通知组织部、人事处,并及时通知市老干部局、教工委老干部处。
(二)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由原所在单位向分管校领导通报情况并通知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其中去世教职工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任过处级职务的应通知组织部。
(三)离退休校级领导去世后,由组织部向市委组织部通报情况,由离退休工作处向市老干部局、教工委老干部处通报情况。
(四)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由主办部门负责联系有关校领导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前往住所看望慰问家属。
(五)主办部门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和家属的意见,协助处理好丧事等事宜。
(六)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告别仪式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七)主办部门按照去世教职工职务职称级别,确定和通知有关领导、部门人员和生前友好参加告别仪式。
第四条 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本着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主办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应为符合登报条件的离退休去世校级领导和著名学者联系刊登讣告事宜;为符合条件的去世离休干部出据在八宝山革命公墓安置骨灰的有关证明。
(二)去世教职工家属结清住院、医疗等费用后,由人事处、财务处依据(京财行《2009》70号)、(京人社公发《2012》194号)为其办理丧葬费、抚恤费等费用的核算和领取手续。
(三)自理医药费较大的,由家属提出申请,主办部门签署意见,由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共同研究特殊困难补助金额。
(四)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由离退休工作处向人事处及时通报情况,并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 此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此规定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经 2013年 6月 5日第77次党委常委会修订。